最近呢兩日,身邊既人都係討論緊同一件事...
到底新移民有冇資格拎綜援??
我覺得好矛盾.
一方面我認同香港的資源應該優先用番係香港人身上..
但另一方面,我又會諗起自己所服侍的新移民家庭.
佢地又唔係個D攤大手問人拎錢... 佢地一直都自食其力..
但明顯的是,部份新移民的嘴面已經令香港人頂唔順..
人未必勁多,但足以令我地確立對新移民的印象..
Btw, 我有個問題, 就係點解D人係移民前冇諗過自己係咪有能力去新地方生活?
感覺上,就係D人唔駛負責任, 想既話就可以申請綜援...
我仲係思考緊呢,下面係三篇相關既文章,
作者從不同角度去思索相同的問題
我覺得值得去看看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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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孔允明案》到福利主義
2013-12-18 14:08:05
【文:若缺齋老人】
無意參與既無意義、也無可能達致大多數人同意的中港矛盾爭論,只想從現實尤其經濟學角度略說幾句看法。
(題外話,愈來愈喜歡「說幾句」一說,記得某份工時有位行政人員非常喜歡開會,一次放工六點半開會時,她步入會議室後說「都知大家很累,我只講幾句希望盡快開完),結果開到九點半,回想她所說的實質內容的確只有幾句!)
閒話說完,回正題:近年西方不少經濟學家如羅拔.高竇(Robert
Cooter)等提倡以經濟學角度考慮法律問題,雖然不能認同每每事都從經濟效率出發,最為香港人熟悉例子如領匯雖在業績上遠勝於當年房署,卻在財務表現
外引起怨聲載道,但經濟手法分析對於法律問題的確有其可取性。
(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羅拔.高竇與湯瑪士.勾脷合著的《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這是經濟法最常用教科書,雖然跟高竇先生見過一次握過手,但跟他什麼關係都沒有,沒有必要為其賣廣告,而且這書可在
網上下載根本不用錢。)
一.「做又三十六、唔做都係三十六」
本文建基於一假設:人之初,性本惰(出處是嘉菲貓某集中譯本)!
如果如許冠傑所唱:「出左半斤力,想話攞番足八兩,家下惡搵食,邊有半斤八兩咁理想」,雖然付出與回報向來不會對等,但付出與回報總有點關係,兩者若徹底脫鉤社會肯定崩潰。
試舉一最簡單模式:假設社會上有兩個人能力相同,勤勞時月產36件每件值1元的貨物、懶散時一個月才做出1件,但無論勤勞還是懶散其工資都是36元。
若人的歡悅不但建基於收入多少,還要看相對付出多少時,勤勞者付出製造36件貨換來36元收入(36/ 36 =
1)、懶散者同樣收36元卻只做1件貨(36/ 1 =
36),面對36倍的歡悅會如何選擇?若一人偷懶未必是大問題,但若人人如是社會上每個月要為兩人付出72大元工資卻只得回值2元的生產,若人人如是長期
下去經濟非崩潰不可!
當然世上不乏有不問收獲只講付出的志士,但這種人總是太少:這多與少不用憑空想像,有道是實踐是驗證真理的唯一標準,當年以億計人口這龐大到極樣本 (sample size)驗證的人民公社證明若不問付出都有同樣收入,的確會是懶人比較多!
若只重義務不問權利是奴隸社會,但若只問權利不重義務後果恐怕是崩潰的社會!
(其實道理非常簡單,只是將簡單道理複雜化、數字化是經濟學家的技倆!XD )
二.《孔允明案》(Kong Yunming v The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FACV No.2 of 2013)
若同意上一章所言,便步入《孔允明案》了。
先說明一點,以判詞看法官並沒有對所有權利一刀切:雖然本案是從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來,而基本法第24條的香港居民定
義涵蓋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但法官說明第36條只是勾劃原則性問題,配合第145條下具體福利如何須根據各方需要、條件依法策劃(Para. 33 -
34),福利制度亦可因應情況而改變並非可加不可減(Para. 37),法官亦認為社會福利不算是基礎性權利(Para. 42)。
可見在法理上法官亦無認為綜援發放只能多而不能少、申請資格只可鬆而不可收,然而在法理討論後,當討論綜援申請資格時便步入現實情況,而令政府敗訴的主要理據竟大多來自政府自己!
貫穿大部份討論的或可歸納為三項重點:綜援是否必須性、綜援對香港人口政策作用以及財政負擔。在綜援是否必須討論上,法官回顧了綜援的歷史、申請資格後,對基本法第24條提出了一非常有意思的比喻:
法官認為在部份範疇上如出任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或立法會議員須在香港住滿七年要求乃可適用(Para. 104),但若在救急扶危上要求病者住滿七年方可享用醫療服務是否有病(dysfunctional, Para. 103)?
對於這點法官在邏輯上實在無懈可擊,作為有良知道義的人對這一點也應沒什麼異議,但對於另一比喻現實中卻大有討論餘地:法官比較兩者後綜援不應有居住年期
要求(Para. 104),配合前面對綜援歷史回顧,相信法官應認為綜援既是為貧者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所以應類同急症服務吧?
然而法官或忘記了一點:在回顧五六七十年代時從內地來港的新移民可真是生死攸關,在內地因「三年天災」/人民公社等運動下留在內地可真是會餓死人,現在內
地雖然未必所有地區富起來,但至少應沒有大規模缺少衣食問題,故留在內地、不用依賴社會福利而能過得起日子是一非常實在的選擇,來香港已絕無當日的逼切
性。
當然法官未必完全不知道時移世易,在往後另一討論時也有觸及「來與不來」的選擇問題,然而這點最強力的彈藥正是政府提供!
政府提出在內地宣稱須居港七年才能領取社會福利,也可理解為若閣下不能支持自己頭七年生活請不要來港,然而法官卻抓著政府自己說家庭團聚等才是審批來港申
請的主要考慮,這兩點豈非自相矛盾?若要申請人能支持自己生活才來又如何符合來港團聚目的(Para 116 – 119)?
雖然判詞第112註腳引用的是立法會議員所言,但這位議員所引用的也是政府政策,而且遠的不說,就算是近日由林鄭月娥主導的所謂人口政策諮詢也是以內地來港移民填補本地出生率不足作基礎,在法官前面大量引用政府人口政策反駁政府自己實在是一記悶棍!
不過有意思的一點是法官認為大多數新移民婦女在香港雖欠缺工作能力,但在家養育下一代也算是對香港經濟有貢獻(Para. 106 –
107)則頗有討論餘地:法官應是受近年離婚案件認同婦女即使單單持家而不工作也能分享贍養費影響吧?但現實中似乎有點討論餘地:新來港婦女是否真的難以
找到工作(Para. 106)?
法官在此只單單說他們似乎難以工作卻沒有解釋此假設建基於何似乎是有點欠缺。若說育兒持家難以工作,本地婦女似乎也面對同一問題。若說教育水平較吃虧,本
地婦女也有從事不要求學歷的前線工作,這兩問若未有解答似乎難以令人接受內地婦女較難找工作的假設。若說是香港僱主對尋求工作的新移民有歧視之嫌,相應對
策應是從反歧視入手而非以福利養之吧?
至於社會利益佔政府整體開支有限,法官引用整體財政狀況比較似乎未算完全相關:相對於香港總財政,綜援當然未算龐大(Para. 112 –
114),但香港財政似乎不是單單應付福利開銷,而且更大的問題在於法官只引用過去數字而忽略了判決對將來的影響,這點留待下面再談。
三.《莊豐源案》(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Yuen , FACV000026/2000, Para.7.2)
不少坊間言論以訛傳訛曰人大釋法引起雙非問題:全錯!人大釋法是否合適、影響法治等有機會再論,但雙非問題的確不是人大釋發引起而正好相反。
根據1999年6月人大釋法,雙非應不會獲得居港權,雙非的居港權是在2000年《莊豐源案》判決而來:沒看錯,2000年的判決與1999年的釋法並不吻合。
《莊豐源案》判雙非獲居港權其中一論點(當然不是唯一)是當時雙非兒童非常少,基於(當時)過去數字法官認為即使雙非兒童有居港權也人數有限沒什麼大問題:
"On the basis of these figures for the past 43 months, there could not
be said to be any significant risk to Hong Kong resulting from a
decision against the Director."
不少人應還有印象當年葉劉局長曰百萬人來港假設,對事不對人,葉劉局長的確作惡多端,然而單說這一次她的判斷卻比較現實:自《莊豐源案》後雙非人數大增,但不及葉劉局長預言的百萬雄師不是因為估計出錯,而是行政原因擋著而已,但《莊豐源案》後雙非數字大增似無爭議。
問題出在那裡?若用經濟學而言只是最簡單的需求定律已可解釋:判決前來港生子並無居留權、但判決後有居留權時「生子」本質大變,從「來港生子無居留權」變成「來港生子有居留權」質變下數字自然急升,以經濟學術語是判決令需求線右移。
四:結語
在《孔允明案》中法官對法理的理解非常合理,但對於人口政策、財政評估上卻有大討論餘地,最可悲的是這討論大多建基於政府自己提供的彈藥,無論法官是真心信了政府以往的宣傳、還是認同孔允明一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始作俑者都是政府自己!
香港人口出生率的確不足,也不是武斷內地來港移民一定依賴福利不工作,然而無論內地出生也好、本地出生亦好,大多數人性本質便是若偷懶也能坐享其成便會傾
向偷懶,政府只著眼催谷年輕人數字,但其福利政策卻有鼓動令人不熱衷工作、坐享收成,無論將來靠內地移民還是香港人生育,「空白的高年輕人口」也不會轉化
成勞動力,不說遙遠的人民公社,在社福界勢力強大絕倫的意大利例子近在眼前!
當然法官在判斷上也有討論餘地:如《莊豐源案》般,他們在《孔允明案》只基於過往數字而評估負擔,似乎沒有估計判決會令居留權價值大增,想當年意大利福利主義初起時也是九牛一毛,但開了頭後在社工們多年爭取下,才三十年左右便令這歐洲大國幾乎崩潰!
重申不是想討論中港矛盾,無論是內地人、香港人還是歐洲人,大多數人勤奮工作都是被環境所逼、被收入引誘而來,福利主義只會令人懶散。《孔允明案》已是終審難以挽回,只能寄望將來在社工們大力推動福利主義時能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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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的香港
執筆時總覺得自己在寫〈與絕交書〉一樣,我實在有為數不少的大學朋友是左派的,他們對昨天的終審法院判決無不感到歡天喜地;然而我卻對判決的感覺它令香港再撕裂多一點-港人與新移民的撕裂、新舊香港價值觀的撕裂。
只根據基本法第36條的話,我這判決是極為合理的。條文寫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條文中的「香港居民」並沒有「永久」的字眼,所以那
七年其實是03年時政府裝彈弓一樣裝上去的。我所認為不合理的,是基本法為何這麼慷慨,在條文裡沒加入「永久」一字眼;我所認為不合理的,是為何港府為香
港的福利設申請門檻都不可?
其實世界每一個地方都一樣,尤其在福利方面,你不是本土居民的話,你必須住滿一定年數才可獲得完整的公民身份和全套福利。所以我在英國讀書要交比其他本地
英國學生貴好幾倍的學費,然而我在英國兼職得來的錢還是跟其他英國人一樣有一部分規定要上繳英國政府。我還記得當年只要我在英國畢業又有全職工作地(當然
要納稅)居留多一年,就有居留權了。如果想得到全套福利又不想工作,那怎麼辦?更簡單,嫁一個外國人然後入籍,不過在得到居留權之前你首先要整理一大疊你
和外/內子的交往歷史,又要公開雙方資產證明就算其中一方不工作,另一方都可供養到對方的。然後你還是要住滿一定年期(這年期內儘管你沒工作沒什麼福利可
享,還是要交稅和供年金之類的),才可得到一個完整的公民權。從我的經歷所建構的價值觀是:你想得到一個地方的居留權和全套福利嗎?得,不過首先你要證明
到你(和/或你的伴侶)有不依賴政府、能自力能生的能力。
然而香港卻大方得很。我先不論雙非(那又是另一條戰線),港府對新移民的審批話事權是零,中國審批什麼人,我們都要接受。(否則施君龍怎來港?)港府已沒
有關卡像其他地方一樣可必先確保移民有不依賴政府、能自力能生的能力才讓他們來定居,所以港府唯一可做而且對本地人公平一點的做法就是在綜援設限:居港滿
七年方能申請。這限制意義就像要主要為了家庭團聚而來港的新移民先用自己的方法去過這七年的生活:由配偶或子女供養;找工作,長工又好散工又好;找社區的
經濟援助,例如教會或食物銀行。如果無論如何在香港都生活不到,還有兩途:一,可向求社署酌情,豁免居港規定領綜援;二,回去原來生活的地方。過了七年,
新移民已成香港永久居民了,港府則責無旁貸,有責任去提供福利和其他生活保障。
然而香港卻大方得很,審批權不在手的情況下為社會福利設限這防線都沒有,到底給大家一個怎樣的訊息?先容我提醒一下大家,終審上訴成功的孔婦其實家境或許
比很多沒資格領綜援的港人都好:在廣州擁有物業、兩名兒子有謀生能力,絕非無依無靠的寡婦。她的家人團聚資格是從何而來的?今年63歲的孔婦在十年前53
歲時,下嫁74歲的第二任丈夫,至2005年12月來港跟夫團聚。74歲的伯伯娶一個53歲的嬸嬸,代表什麼?代表香港是一個無掩雞籠一樣的福利港,沒有
審批權不特止,甚至不會懷疑申請人是否假結婚是否隱藏內地資產是否真的有團聚需要而來港。如今只要單程証到手,已經代表了你可不用向香港付出什麼但香港已
打開大門和納稅人的荷包預備付出到你終老,一切來得如此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這判決也為其他福利的設限開了一道缺口,申請公屋的資格恐怕很快也被挑戰。
香港本身已有很多需要社會福利的人,下街行一轉你已發現,公園裡呆坐沒人關心的老人、窄巷中整理執回來的紙皮的公公婆婆、在天橋底瑟縮在寒風中的無家者、
在房裡下格床弟妹玩上格床低頭做功課的小朋友、低下層長時間工作卻沒有公屋,收入已被租金吸去大半截的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是應該先照顧好本地人的生
活,行有餘力才照顧外來者嗎?港府本身已是一個對本地人極不負責任的政府,她處理現有的貧窮問題能力早已見底,現在還要照顧多一班本身可選擇不來港的人的
生活?我買不起樓有兩個孩子要供書教學還要納稅,是為了香港本地人的民生,特別是活得很苦很艱難的人,不是為一班在中國本來活得好好卻又謀算如何來港就拿
到最大福利的人。
循其本,我一直擔心我的左派朋友今天開始會在facebook
unfriend我,與我絕交,可是我又覺得有必要交代我的想法。我支持外籍傭工申請居港權、我支持同性戀平權,但何以在自由行、雙非、新移民的議題上我
變得如此「本土」?我常戲言,在香港生一次仔你便明白,而有了孩子的經歷令我和其他朋友的想法和視角也越來越有分歧。
我往年在港產女,雙非明明已經截龍,私院依然會告訴你只剩下少量位,要訂趁早,而且很貴;女兒到聯合醫院覆診,哺乳間內全員內地媽媽,當我入內哺乳時她們
更用普通話高聲談論香港人多討厭、如何「歧視」她們,「歧視」的例子有「打尖都被罵」之類,再加一句:「量她(眼尾望向我)也聽不懂,香港人普通話特
爛!」聽得我面紅耳赤;我帶兒子考小學,前後左右的內地媽媽會分享一切於我-一個港人媽媽-認為不見得光的方法去爭一個學位……我坦認我已經分不出她們誰
是新移民誰是雙非媽,但他們給我的一個感覺就是他們無意了解香港的文化、無意融入香港的社會(那個曾經廉潔守規高舉法治的社會),他們有意的就只是如何盡
其最大量享受香港的醫療教育住屋交通便利食物安全。所以我很佩服回歸前的新移民,我們也讀過很多這類的論述吧-他們會學廣東話、發憤苦讀或努力工作,去適
應和融入香港的社會和價值觀,終於打出自己的一片天。
然而判決把我們一直相信的一套價值觀都打爛了-從前偷渡來港的人要自食其力,住木屋、徙置居、唐樓、公屋,然後胼手胝足養活一家幾口,環境變好了便交稅回
饋社會;現在呢?不一定要自食其力的,只要用任何方法拿單程証到手(反正港府也拿你沒辦法),再來港一年遞表申請綜援,批的話衣食住行都不用費心了。我們
到底希望我們的下一代信奉那一套價值?一套其實早已失效、呃呃騙騙說香港地只要努力一定有機會的「獅子山下」價值;還是一套絕對勤勞者笨的多勞不多得、無
勞更多得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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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綜援撤限前,先看簡單數據
談終院判綜援,講倫理可能無乜說服力。我地講啲好淺既數字同邏輯。
一、無論終院對於綜援怎樣判,每日150個單程證既限額係唔會因此而變的,大陸人無得突然大量湧入的。
二、未滿七年可以「申請」綜援,但都要審批的,唔是你來到就可以任拿的。
三、現時單程證既限額,係未用哂的。2012年年中至2013年年中,持單程證來港的有47900人。
四、申
領綜援人士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是在2004年1月1日才生效,即係之前都是未滿七年就可以「申請」綜援,包括港英時代。2003年亦即未滿七年就可以
「申請」綜援的最後一年,領綜援的新移民人數,總共是71927人,並不是幾十萬人食綜援,更不是所有新移民都拿綜援。
據終院判詞,2002年6月數字,新來港人士領取綜援的比例,是16.6%。2003年3月,新來港人士中,只有18%領取綜援。就算是新移民中的貧窮住戶,據《一二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領綜援比率為26%,而在職比例高達70%。
另看此文。所以當話人攞終援時,就算唔理當中孤兒寡婦老病傷殘人士既需要,都要睇,大多數新移民帶來的是勞動力。
五、好多人會記得,「聽呀陳太講佢個妹個同事話有朋友呀話佢隔離屋嗰家人有個表叔呢,係單程證到來港跟住食綜援食到肥肥白白唔使做架!」
都係睇返數字啦。2011年,15至55歲新移民男性的就業率為60.3%,15至55歲新移民女性就業率為43.3%。全港男性就業比例為67%,女性為49.6%。
當新移民勞動比例已經超過一半、同「local」香港人差唔多既時候,新唔新移民,現時分別已經不大。而且整體香港勞動人口 (即係「舊」香港人)
既就業比例於十年間持續下降,而新移民勞動人口比例則是持續上升。而香港人口出生率低,因此不斷老化中,用福利既比例亦會不斷上升的。
亦即係話,新移民同「local」香港人相比,原來唔止已經唔係比較食得多福利;反而趨勢持續既話,新移民係會溝淡香港人口食福利既比例,以勞動力供養返「local」香港人。
六、唉好啦,讓十步俾你,就當一年來足150 X 365 = 54750人,竟然突然全部唔做野,個個都每月拿2000元綜援,再乘以十二個月,一年總數是十三億一千萬元。
七、我又再讓一萬步,我就當讓來港未滿七年人士也可申請綜援是 「出賣港人利益」,好大鑊,天崩地裂了,好吧。 但政府的錢,不用在綜援,唔通會益 「舊香港人」 嗎?政府派糖收買人心就叻,派糖涉及的總支出就又370億元了。
八、但,你以為派糖俾你你真係好著數嗎?
meanwhile 當你拎住六千蚊好開心甚至以為政府係為窮人而派錢既時候,政府…..
a – 退回75%利得稅,上市公司包括在寬減利得稅的範圍內,一年11.2億。
b – 免除全部商業登記費,一年19億。
c – 寬免四季差餉,一年117億。越多物業既人越受惠。小租戶、劏房戶,無份。
d – 退回薪俸稅方面,退回75%薪俸稅,即交稅一萬六千元的人士方可享受全額退稅一萬二千元。低收入人士,無份。
e – 取清遺產稅,一年15億。
f – 減一減紅酒應課稅率,又少收四億九千萬元酒稅了
唉!唔數啦。總之政府派俾你就派粒糖,派俾有錢人就派間廠!貧者越貧佢唔理,但係就富者越富咋。
九、高鐵,記得嗎?700億,都未埋到單。仲要係行唔到高鐵速度。仲要人地大陸開始叫停高鐵工程。 [sosad]
十、區議會通常都建制派多,所以政府派俾區議會玩大型工程或資助區內活動的撥款,一年就每區一億了。你樓下啲建制派成功爭取既無厘頭涼亭或者建制派議員出風頭的街坊聯歡就係咁來。
十一、係將軍澳寶盈花園旁邊,係一個本身有紅綠燈有安全島的地方,又起一條行人天橋,咁又花政府7000萬了。而這些工程根本就在市民不知不覺之間於各區無日無之地進行。
十二、2012至13年度政府的整體支出為3,773億港元,收入為4,421億港元,因而有648億港元的盈餘。
十三、外匯基金於2012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值為27811億元。
十四、爭取起公屋、爭取全民退休保障、爭取富豪遞增稅、爭取回購公用事業、爭取全民醫療保障………等等等等,涉及金額同埋對民生既影響,嚴重唔知幾多倍,大鑊、天崩地裂唔知幾多倍。
而且全部都係政府應該做、有能力做,而唔做的。
做人,霸氣啲,唔好下下淨係識計啲婆媽數。
十五、咁又好多人話香港地少人多裝唔到咁多人。
咁香港人口,扣完外移人口再加返單程證呢,即係淨增長呢,2012年年底統計只係得0.9%,2013年年中得返0.4%。唔夠位?係本身就唔夠位。除非搞人口滅絕。
十六、這不是甚麼陳雲式理論核彈, 只是一個無乜讀過書的人用少少時間google下都可以整理到出來的一些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