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Freedom,Obedience & Love



當人提到自由時,往往會理解自由為不受任何外在約束或干涉,可以隨己意做自己想作的事情。這一種對自由的理解只是指出自己擁有自由去做不同事情,具有自由的條件,卻缺乏內涵及指向性:我運用這種自由去做甚麼? 我運用這種自由所希望展現的是甚麼? 按照上述的理解,感情或婚姻關係其實是一種約束,甚至可以說是自由的墳墓:人失去了持續地選擇另一半的自由/可能性。若人希望能隨時按自己想法追求異性/合心意的對象,絕對地保持自己的自由的話,那只有一個可行性,就是時刻保持單身狀態。 

然而,上帝並不是這樣教導我們何謂愛。在我們找到一個合適的配偶之前,我們的確具有結識不同異性以及考慮與他/她發展更深入關係的自由。但當我在相遇相知後我開始意會到我的自由理應是指向一個對象,就是運用自由去愛那一位心宜的女子,遵守並服從(伴隨二人相愛而來的)一切責任和擔子,願意與她發展lifelong partnership,努力向對方獻呈一生一世的愛。又或者應該這樣說,這是一種更深的自由─ I am free to love this girl.

又一年了...感謝妳讓我有機會去學習去愛妳。我不知明天將如何,但我渴望能牽著你手去面對一切,繼續在路途上體會這份更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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