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3日 星期日

新的名字





在共渡二千四百一十五天後,我想也是時候更進一步,邀請你換一個新的名字。


預備花巧嘅驚喜並非我的風格。今次總算冇fail 到,成功製造一個surprise 比你。


感恩可以遇到你……係咁多年以黎,你一直都陪住我去面對迷惘,掙扎,各樣人生既起伏,謝謝你總是能夠恰到好處的鼓勵我呢。你的愛以及心思,成為了我一直的重要支持。


Rainer Maria Rilke曾經提過「婚姻是邀請對方去守護各自的獨立性,因而向對方展示無比的信任......戀人要意識到即使在最親密的關係中,也應該存在無限距離,欣賞彼此廣闊的空間,最後就可以成長,並發現生命中的無窮精彩、關係中的遼闊天空。」。但願我倆在以後的人生中可以支持對方實踐自己的追求,在福禍不定的人生中繼續同行下去。


最後,也要謝謝愛錫我們的各位呢。謝謝大家對我們的愛


2020年8月18日 星期二

CGST Dip CS 82 : 如何理解神要求以色列人將迦南各族滅絕的命令?

 

圖片來自聖光神學院聖經地理資訊網


如何理解神要求以色列人將迦南各族滅絕的命令?

按照聖經記載,上帝分別於申命記第七章及二十章要求以色列人把迦南人滅絕淨盡,禁止他們與迦南人有任何連繫1。而在約書亞記,經文多次描述約書亞所領導的以色列人執行了這個命令,將多個城市的人盡行殺滅2,正如耶和華所吩咐的3。到底滅絕是甚麼意思?為何上帝要下達這個命令?此外,北美洲殖民時代的清教徒傳道者曾提出將北美的原住民視為迦南人,要求他們在改變其原有信仰或被消滅這兩個選擇中二擇其一4。到底這種對於滅絕的現代詮釋是否恰當?本文將回顧申命記中上帝要求以色列人將迦南各族滅絕的命令,探討上帝發出這個命令的原因。另外,本文亦將討論信徒是否可引用此經文作為執行種族政策的依據,檢視這個命令在現今世代的意義。

本段作為全文的第二部分,將會解構滅絕淨盡一字的意義以及分析誰受到這命令所影響。根據《舊約神學辭典》,滅絕的意思為把抵擋神工作的東西強制性地獻上5,即透過完全毀滅某地而將之獻給上帝6。聖經除了在申命記第七章及二十章使用此字外,亦曾使用此字記錄外邦國家對某城或某國所實行的毀滅,如摩押王米沙所做的。按照米沙碑文的記載,米沙曾在主前九世紀從以色列手上奪去尼波城,毀滅該城的男人、孩童、婦人、女孩和僕役,作為對神明阿詩塔基抹的獻祭7。此外,《華爾基舊約神學》一書亦提到古代近東的確存在把犯禁的人殺掉或焚毀的做法8。由此可見滅絕並非以色列所獨有的,近東的各文明也會因為戰爭、宗教、刑法等不同的理由而施行滅絕。在檢視滅絕一字的含意後,我們亦須要定義何謂迦南人。一般而言迦南人有兩個解釋,第一以居住地為準則,統稱所有居住在「從埃及河直到幼發拉底大河之地」的人為迦南人9;另一個解釋則以血統為準則,把含的兒子迦南所生的後代都歸類為迦南人10。由於上帝有關滅絕的命令是用作指示以色列人,告訴他們進入要得為業之地——迦南地時要注意的事項,故本文將會以居住地去定義何謂迦南人。

在定義何謂滅絕與迦南人後,本文的第三部分將會探究上帝發出這個命令的原因與意義。我認為上帝這個命令有兩個向度,分別是懲罰迦南人的罪以及保護祂的子民,兩者共同構成了祂欲滅絕迦南人的因由。首先,摩西五經中亦多次(未十八3,24-30、二十22-24;申十二31,十八12,二十18)記載上帝不喜悅迦南人的風俗與行為,如把經火歸與摩洛、與男人苟合等,因而厭棄他們,把迦南地賜予以色列人,並要求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後不可重蹈覆轍11。此外,上帝在列祖時代已向亞伯拉罕提到亞摩利人的罪孽12,反映了祂在當時已經曉得迦南地的居民的行徑是祂所不喜悅的,只是祂在當時認為迦南人的罪尚未滿盈,故暫未需要如對待所多瑪與蛾摩拉一般立即作出懲處,直到以色列人準備進入應許之地時,迦南人仍未悔改及作出改變,依然在這些事上得罪上帝,故祂才要求以色列人執行滅絕此舉動。除了經文所描述的罪之外,舊約學者們亦提出以象徵的意義去理解迦南人能幫助信徒了解為何上帝如此厭惡迦南人。約翰.哈姆林提出一想法,指迦南人意指「那些看來敵對耶和華美善秩序的強勢軍隊、組織與個人。真正的敵手……是那社會的組織方式」13。學者指出迦南人崇尚生殖崇拜,企圖透過集體崇拜巴力與亞舍拉等偶像,好讓這些偶像保佑迦南地風調雨順,有豐盛的農業收成。亦即是說,迦南人群體及其背後的整個迦南城邦制度企圖掌控神明去滿足自己的欲望需求14,這無疑是上帝所不喜歡的。若從這個角度去看的話,上帝的命令是去消滅罪惡以及祂看為不好的制度,不允許它們繼續傷害祂所創造的人類。

在檢視迦南人的罪之後,本段將會研究這個命令怎樣反映上帝對於祂的子民的保護。在申命記第七章,上帝總共以三點對滅絕作出演繹:不可與迦南人立約,不可憐恤迦南人及不可與迦南人結親。我認為這三點足以解釋上帝怎樣保護祂的子民。第一點與政治相關,按照出埃及記的記載,以色列人在西乃山自願與上帝立約,願意歸神作聖潔的國民15。亦即是說由那時開始,以色列人正式成為了耶和華的附庸,不過她的宗主並非當時的任何強國,而是上帝。按照當時的宗主條約,附庸國不應亦不得在未經宗主同意下與其他民族或國家訂立條約,不然就是對宗主不忠,會受到宗主懲罰。如上文所述,迦南以及其所代表的城邦制度所做的事情都是神所不喜歡的,因此祂不希望自己的子民與迦南人有任何契約關係亦是非常合理的。第二點指出執行滅絕的心態與做法為何。上帝提出不可憐恤迦南人,指出必須把他們全都殺掉,而非如士師記的記載般使迦南人成為服苦之人16。這個命令在現今看來似乎非常殘忍,與上帝欲透過以色列祝福世上萬國的心意相違背。不過,若我們記得聖經一向強調上帝是那位一直在歷史中施行公義的神的話,我們就會明白上帝不是無故的要消滅迦南人,而是要施行公義,阻止罪惡橫行。因此,上帝不允許以色列人因為憐恤此緣故放過任何迦南人,不許對於罪惡有任何的縱容17。第三點與宗教相關,上帝指出以色列人不可結親。這個命令並不代表神不喜歡以色列以外的民族,也不代表祂鼓勵特定血統優於他者的論述。事實上這一點是與宗教相關。在第四節,上帝指出迦南人會使以色列人轉去事奉別神,因此祂才阻止以色列人與迦南人有任何婚姻關係。根據聖經各處的記錄,迦南人信奉多神,在各處設立祭壇、柱像與木偶敬拜他們所信的神明18。這無異與以色列奉行的一神信仰截然不同。此外,列王紀對於所羅門的判斷亦足以佐證結親與信仰的關連與可能帶來的破壞性。列王紀作者批評所羅門戀愛外邦女子,被「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神」,認為這事是以色列國於稍後分裂為兩個國家的最主要原因19。由以上三點觀之,上帝欲絕迦南人其實反映了祂對其子民的保護,不希望以色列人被迦南人與其風俗所污染。

在第二部份的最後一段,筆者打算以約書亞記當中兩個探子與迦南妓女喇合立約一事20作為總結。表面看來,兩個探子所作的完全違反了上帝的命令,他們並不應該與喇合立約,更不應該憐恤喇合一家21。不過,若我們記得上帝的心意是為了保護祂的子民不受迦南人的罪所污染的話,我們就能理解為何探子們會與喇合立約了。喇合的言行證明她真心相信以色列人的上帝才是真正的神,願意歸順耶和華,並非如其他迦南人一般敵擋上帝,因此約書亞記作者並沒有就此事批評以色列人,而希伯來書的作者更稱許喇合的行為,認為是信心的典範22。由此我們可以明白到上帝有關滅絕迦南人的命令並非一成不變,祂也不是對迦南人滿懷仇恨非要去之而後快,祂願意接納如喇合、路得般願意歸信祂的外邦人,期盼有一天萬族都聚集向祂敬拜。

在檢視滅絕對以色列人的意義後,本文的第四部份將會討論滅絕迦南人這個命令對於現今世代的意義。首先,筆者必須指出上帝使用以色列人去執行滅絕的命令並不代表被指派者以色列人比迦南人具有更好的道德。聖經清楚指出以色列人是「硬著頸項的百姓」,他們也曾多次作出得罪上帝的事情。摩西亦曾提醒以色列人不要自以為義,要緊記他們有力戰勝迦南人及獲取迦南地只是因為上帝不悅迦南人的惡,故使用以色列人去成全上主的心意23。再者,上帝更向以色列人發出清晰的警告,指出以色列人「若忘記耶和華你的 神,隨從別神,事奉敬拜,你們必定滅亡。這是我今日警戒你們的。耶和華在你們面前怎樣使列國的民滅亡,你們也必照樣滅亡,因為你們不聽從耶和華你們 神的話」。由此可見,上帝是一位公正與一視同仁的神,祂並不容許以色列人自以為義,也要求他們按照上帝的律例典章行事,作合神心意的子民。可惜的是,以色列人並沒有完全聽從上帝的命令,他們也在往後的歷史上如迦南人一般敬拜別神,遺忘上帝向他們所宣講的。因此,上帝興起亞述作為祂「怒氣的棍……,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吩咐他攻擊我所惱怒的百姓」24。以賽亞書的記載證明了上帝並不是一位縱容以色列人犯罪的神,後來祂同樣的會對以色列人作出懲治,興起亞述去之作為懲治以色列人,也在稍後因為亞述所犯的罪而懲治亞述。這一段記載亦反映了上帝間中會興起某一民族去懲治另一個犯罪的民族,但這一個舉動並不意味被指派的民族比他人更受恩寵,只是代表神願意在某個特定歷史時刻使用該族完成神的心意而已。

此外,我認為滅絕某族這個命令並不具有廣泛應用性。接照聖經記載,這個命令是由上帝直接發出,清楚指出迦南人為祂要滅絕的對象,然後委派以色列人去代表祂執行。上帝才是有權決定施行滅絕的那一位至高者,筆者認為沒有任何信仰群體有資格把任何民族定義為現今世代的迦南人,然後以此為理由執行任何與種族清洗有關的行動或政策。因此,我認為歷史上的清教徒以之為殺害北美原住民的理據並不恰當,而後世的基督徒亦不應濫用這一段經文去合理化任何種族清洗或宗教迫害的企圖。再者,我認為我們在研讀有關滅絕迦南人的相關經文時要避免將自己視為被指派執行神命令的一員,因為這樣的釋經視角會讓我們把思考的重心置於滅絕何人以及試圖找出對方理應被滅絕的緣由,卻忽略了這段經文對我們自身的提醒。羅伯特.艾倫.瓦瑞爾指出「基督徒神學反省與政治行動應當以迦南人為中心……將迦南人置於中心點,可以使得那些閱讀聖經者能夠更接近閱讀聖經的整體,而不是只閱讀鼓舞他的們與合理化他們的部分」25。我認為這段文字是相同精警,提醒我們應當思考自己會否如迦南人一般犯下得罪神的罪或試圖以任何方式操縱上帝,要避免犯下如迦南人般作出得罪上帝的行為,要按照申命記中的「示瑪」,盡心盡性盡力愛主,忠心的遵行祂的律例典章,這才是我們作為神的子民應當努力以赴去做的事情。

本段將作為全文的總結,本文先檢視了滅絕的定義,然後從迦南人的罪以及上帝對祂子民的保護這兩個角度分析上帝命令以色列人滅絕迦南人的成因。此外,本文亦嘗試從現代的角度分析這段經文對我們的意義,指出這部份的經文並不是用作支持任何施行種族滅絕政策,而是用作提醒基督徒不要如迦南人般犯下使上帝不悅的罪行。由於篇幅所限,本文未能詳細分析清教徒殺害北美原住民此歷史事件,未能逐一反駁當中的論點,需要另文討論此部份。

 

 註腳

  1. 申命記七1-2與二十17的兩份名單並非完全一致。由於此部份並不影響本文核心內容,故本文將不會探討兩者的分別與可能的含意。
  2. 在原文中滅絕淨盡與盡行殺滅是同一個字,參Willem A. Van Gemere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o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Volume 2 (Michigan:Zondervan, 1998), 276.
  3. 書十28;十一11-15
  4. J. Clinton McCann, Judge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Taiwan:Taiwan Church Press, 2010), 29.
  5. R. Laird Harris, Gleason L. Archer, Jr., Bruce K. Waltke:《舊約神學辭典》(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1995),頁365。
  6. 除了上文的解釋之外,舊約學者萊特認為滅絕一字不一定解釋為毀滅要棄絕的人或物,建議解釋為無可挽回地棄絕某些人或物,拒絕從中獲利。參萊特:《上帝子民的倫理學:重現申命記中的恩典社會》,(台灣:校園書房, 2015), 頁92。
  7. 約翰.柯林斯:《希伯來聖經導論》(香港:道聲出版社, 2013), 頁184。
  8. 華爾基:《華爾基舊約神學》(香港:天道書樓, 2013), 頁634。
  9. 創十五18-21。民三十四1-12有另一個對迦南地地界範圍更為詳盡的描述。由於此部份並不影響本文核心內容,故本文將不會探討兩者的差異。
  10. 創十15-18
  11. 值得留意的是,其後以色列人也同樣因為干犯這些罪行而被上帝所懲罰,最終亡國被擄。這正反映上帝道德標準的一致性。參萊特:《上帝子民的倫理學:重現申命記中的恩典社會》,頁117。
  12. 創十五16。此外,亞摩利人是形容迦南地主要人口的較籠絡稱呼。參萊特:《上帝子民的倫理學:重現申命記中的恩典社會》,頁103。
  13. J. Clinton McCann, Judge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31.
  14. Walsh 針對此課題建立了一套有關迦南偶像崇拜的學說,參J.P.M. Walsh, The Mighty from Their Thrones: Power in Biblical Tradition, (Portland: Wipf & Stock Pub, 2004), 13-28.
  15. 出二十1-廿三33的字句與當時的宗主條約相當相似,包括了當時宗主國與附庸國立約時具體的要素。參陳壽穗:《釋經實用手冊》,(台灣:橄欖出版社, 2011), 頁255。
  16. 士一28
  17. 約瑟家在攻打路斯時放過了一個人,那人其後築了另一座路斯城。因為這舉動,約瑟家未竟全功,未能完全滅絕伯特利的迦南人,也縱容了罪的繼續存在。參士一22-26。
  18. 前先知書多次指責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做上帝不喜悅的事。參王上十四22-24;王下廿一2-7。
  19. 王上十一1-13
  20. 書二1-21;六22-25
  21. 學者霍克對喇合一事有類似的質疑,華爾基在其著作作出了反駁,參華爾基:《華爾基舊約神學》, 頁634。
  22. 來十一31
  23. 申九4-6
  24. 賽十5-6
  25. Robert Allen Warrior, Canaanites, Cowboys, and Indians: Deliverance, Conquest, and Liberation Theology Today, (New York:Christianity and Crisis, 1989),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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