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吳宗文講要順服掌權者後,我一直諗緊呢個topic..
不過,太複雜了..暫時未有想法..
岩岩搵番以前save低既存貨. (以前冇心機睇><)
特在此轉貼..
自己對信仰仍有很多不明白呢..
唯有多了解下先賢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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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各位,我將《新約倫理》中有關羅馬書十三章的解釋部份,分三天貼出。
政權
新約聖經二十七卷都是就現實處境和問題衍生的作品;廣義地說,所有經文或多或少、直接間接都反映信仰群體與外在世界的關係。早期教會被主流猶太信仰體制視為異端邪說,希羅世界則懷疑其危害社會安寧。第一世紀的教會是不折不扣的小眾、邊緣、弱勢群體。信仰群體與四周環境的張力,莫如與權勢週旋,而最具體的權勢力量,當然是政權。另一方面,新約觸及權勢的經文雖說不少,[1] 但直接說明基督徒應如何面對政權的經文卻不多,[2] 其中至為明顯,也一直是歷代教會爭論不休的,正是羅馬書十三章1至7節,[3] 因為這裡保羅的教導似乎在清楚講論基督徒面對政權之道。究竟保羅的教訓是放諸四海、跨越時空文化的神學宣告和倫理守則,抑或是權衡現實、因時制宜的對策?與此似乎遙遙相對的,卻是啟示錄第十三章以窮兇極惡的大龍和二獸象徵的羅馬權勢。究竟新約聖經對權勢有沒有一貫的教導?新約信仰群體堅持的信念,對同樣生活在衝突和矛盾的後世教會有何啟迪和意義?
[1] 榮克認為權勢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power)遍佈新約聖經。參 Walter Wink, Naming the Powers: The Language of Power in the New Testament, The Powers, vol. 1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4), 13-35。
[2] 參羅十三1-7;可十二13-17;徒五29;提前二1-2;多三1;彼前二13-17,三13;啟十三。
[3] 有關歷代教會如何理解羅十三1-7,可參考U. Wilckens, Der Brief an die Römer, Evangelisch-Katholischer 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um VI/3 (Zürich: Benziger/Neukirchen: Neukirchener, 1982), 43-66的整理。
羅馬書十三章1至7節的解釋和意義
從經文表面可見,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1至7節裡講述的,是一個行公義(賞義罰惡)的政府。保羅卻沒有明言,當政權未能執行應有之義,甚至倒過來濫權為禍之時,信徒應該怎樣回應。正因如此,教會歷來對這段經文的分析,很值得我們三思。
一、從第二世紀到宗教改革
第二世紀教父、亞歷山大的俄利根(Origen of Alexandria)在論及羅馬書第十三章時,嘗試推論保羅教導裡未曾明言的部分:
保羅說「沒有權柄不是來自神」,其真正意思是甚麼呢?一個逼迫神兒女、攻擊並污蔑信仰的權勢會是來自神的嗎?我們簡單稍作講解。沒有人否定我們的感官──視、聽、想──是來自神。雖說是從神領受,但怎樣使用卻是我們的事……人若濫用了神賜予本作正途之用的恩賜,祂將會以公義施行審判。同樣,如果有權柄者隨從自己的不義,而非按照神的律法,神的審判必定會是公義的。[1]
所以,對於「抗拒的人必自招審判」(羅十三2),俄利根卻認為,如果在上者逼迫信徒的話,這句就不能應用了,因為它假設了那些有權位的人處事公正。[2] 因此,保羅說在上者「是神的用人」(羅十三4),實在指在上者懲處不討神喜悅的罪行而言。俄利根的解釋與保羅的教導,兩者指向同一信念──神才是權力的源頭,也是審判的終極參照。兩者間的分別猶如錢幣的兩面:保羅從積極面描述政權的功能和義務,指出基督徒應以怎樣的態度面對;俄利根則從消極的角度,指出信徒無須無條件地接受腐敗的政權,因為對方必須面對神的審判裁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信仰的前提,也由於社會和歷史處境所限,俄利根並沒有提出任何形式的抗爭革命,甚至強調信徒必須「因著良心」順服(羅十三5),不要因行惡事受罰。[3]
第四、五世紀的岩寶沙達(Ambrosiaster)將羅馬書第十二與十三章並讀,他相信第十二章為信徒提供屬天的教導,而第十三章則是地上的指引,兩者相互補充,不可或缺:
保羅已經教導信徒遵守屬天的義行,現在他叮囑對地上的法律亦然,不可輕而待之。如果地上法律守不了,天上法則也守不住。地上法律好像導師,引領孩子們面對更高的義……所以,為了支持自然律的權威和尊嚴,保羅見證說,神是天上和地上律法的作者。地上法例的執行者有神的允許行事,無人能視之為人的工作而將之輕視。事實上,保羅視神聖法則由人間權柄所代表。[4]
同樣,屈梭多模(John Chrysostom)亦基於羅馬書第十三章字面對政權的肯定,將政權的角色和重要性加以演繹:
保羅在其他書信中也提到這事……顯示基督教導的律法旨不在減弱國家,而是希望它有更好的管治。他講的不是個別的領袖,而是權柄的原則。有管治的,也有被管的,自然不會落入混亂無法的狀態,叫人民無所適從。這就是神智慧的工作。[5]
屈梭多模認為,「抗拒的人必自招審判」這教導背後之目的在於傳福音,免使人誤會基督徒不守法令,甚或密謀叛逆。[6] 而掌權者能行使儆惡懲奸、彰顯德行之職責,是為神的用人。[7]
上述「兩種律法」的觀念逐漸規範化,形成信徒活在雙重層次的形態下;對後世影響深遠的,應數奧古斯丁(Augustine)對羅馬書的詮釋。奧古斯丁認為信徒同時兼具靈魂和肉體兩方面。肉體的生活屬於地上的層次,而屬靈的生命則以天國盼望為依歸。基督徒一天生活在這世上,就得在這時空過日子,不能避免。以此生而言,順服地上掌權者(管治事務者)是應當的,「所以,如果有人自以為是基督徒,卻不肯繳稅,又不尊敬那管治相關事務的官員,他就有問題了」。但就屬靈方面說,基督徒相信神,被呼召進入神的國度,自不應順服那嘗試摧毀永生的人,「同樣,若有人以為他所順服的官員甚至有權管轄他的信仰,他就更有問題了」。信仰與生活兩者間的平衡,見於福音書內主耶穌的吩咐:「凱撒的歸凱撒,神的歸神。」(路二十25)奧古斯丁認為,基督徒在永恆和短暫的夾縫中行走天路,「雖然我們被召進入那世上權柄沒有位置的國度,但在我們邁向國度的路途上,世上權勢一天還未被毀,我們就得為著人世間的事務忍耐,無瑕疵地以此順服那命令我們的神,而不是人」。[8] 誠然,短暫事物由有權勢者管治,信徒當順服。他們甚至可以強取,但這都是將要過去的東西;永恆事物他們管不來,故此基督徒不必順服他們。良知即是愛,源於主耶穌的誡命,終歸還是以主為是。[9] 奧古斯丁這種對掌權者的觀點,既承接經文表面的意義,亦以接近二分的信仰範式,一方面將地上的主權拱手讓與掌權者,一方面強調愛的誡命實踐在鄰舍身上的主旨,並強調天國的盼望。此觀點說明奧古斯丁對羅馬書十三章1至7節的理解,並沒有太多批判的元素和力量。
宗教改革者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對羅馬書的了解承接上述教父的傳統,其中尤其接近奧古斯丁的講解。馬丁路德認為,羅馬書第十二章的內容,目的是勸勉信徒不應混亂神建立的教會;而在第十三章,保羅則提醒信徒不能衝擊地上的政府,因為兩者都是神建立的。這兩章分別講述教會管治和服務人的屬靈(spiritual)需要,而政府則對應人實在(earthly)的需要。所以,教會的目的在於引領人成為信徒,而政府則謀求管治民眾。在教會內,人以福音、愛和自由生活。在世界裡,人在政權的法律、理性、智慧和威權下受管治。作為「二性」的人(dual being),信徒就像基督一樣具有二性。從屬靈的角度看,信徒是自由並且超越所有的,就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章21至22節曾言:「……因為萬有都是你們的,或保羅,或亞波羅,或磯法,或世界,或生,或死,或現今的事,或將來的事,全是你們的。」在信心裡,萬物都服在信徒面前,他既不由任何事物管轄,也不必依靠它們,這正是我們與祂一同作王的意思(啟五10)。故此,鄙視、輕看世界是征服世界最佳之法。對馬丁路德而言,信徒的靈無須、也不應向任何人順服。但信徒一天在可見的世上生活和工作,就應當為主的緣故順服人(彼前二13)。藉著這順服,他就順服神,也討祂的喜悅;藉著這順服,他就勝過了世界。[10]
因為政權是神在地上所設立,政權源自神,所以信徒當為著順服神而服從政府,這是馬丁路德的堅持。就算在失職和不負責的政權之下,馬丁路德仍然勸勉信徒要因著神而順服,因為政權代表神管治地上的事:「所以,如果你的政府奪取你的財物、你的生命、身體、任何你擁有的一切,當說:『我樂意給你。我承認你是我的主人,我樂意服從你。』」[11] 他認為根據聖經,基督徒不應與政府為敵,不論政府的運作與管治是否公義。基督徒應該忍受逼迫和不公義,特別是來自政權的打壓。[12]
馬丁路德由是開出了他的「兩個國度」的倫理觀點(Zwei-Reiche Lehre),即基督徒生活的兩個層面:(1)屬靈、沒有劍、只有神的道之國度;(2)地上、配劍、賞善懲奸的政府。在神的國度裡,神的道、基督的福音主宰人的生命。在地上的國度裡,神通過政權及其方式管治人。在地上國度生活的基督徒,在認信神藉掌權者管治的同時,也以馬太福音的山上寶訓作為生活的準則指引,關顧弱小、愛鄰舍、不以怨待人、拒絕以惡報惡。所以,基督徒應在不違反神的道這前提下順服掌權者。[13]
馬丁路德的關注並非僅是抽離的理論。事實上,他在思考地上的國度怎樣行使權力才符合信仰、基督徒的順服當到怎樣一個地步等問題時,都是基於實際處境的考慮。[14] 對於當日閔沙(Thomas Münzer)領導莎華比亞(Swabia)地區的農奴起義,宣告「十二條款」(Twelve Articles of the Peasants of Swabia, 1525)爭取自由、公用土地、合理工資、牧者,馬丁路德的立場是勸籲起義者尋求和平(Admonition to Peace: A Reply to the Twelve Articles of the Peasants of Swabia, 1525,反對武力暴亂:
統治者的邪惡和不義並非動亂和叛逆的理由,因為懲罰邪惡者的責任不落在任何人身上,而是屬於那佩劍的掌權者……再說,一般的公理是,沒有人可以審判關乎自己的案子,或自行報復了斷……聖經也同意這講法。現在不能否定的是,你們的叛亂使你們成為審判官、自行裁決報復。你們不願意受苦,違反的不僅是基督徒的律法,也是一般公平法例。[15]
福音並不牽涉這個地上國度的事務,馬丁路德視爭取自由為「倡議搶掠,因為按此,每個人都想將原本屬於〔地上〕主人的身體取去」。[16] 馬丁路德堅持,奴僕可以成為基督徒,繼而有基督裡的自由,但肉身仍然不是自由的。所以,莎華比亞農奴要求自由這條款使所有人都平等,是將基督屬靈的國度變成地上的國度,是匪夷所思的。在馬丁路德兩個國度的觀念下,在地上的國度裡,人是不可能平等的,有些自由,有些被囚;有些是主人,有些是奴僕。[17] 值得注意的是,馬丁路德強調基督徒應順從地上國度的秩序,並不是因為地上國度本身的權勢(地上國度和屬靈國度同樣以神為終極參照),而是學效基督的榜樣,在地上國度中,「我將自己如基督般呈獻與鄰舍,一如基督將自己獻與我般。我這生所作的,為的是要鄰舍得益,因為因著信我在基督裡已經得到一切好處」。[18]
但當權勢左右和扭曲福音,或將信仰強加於人的良知之上,馬丁路德卻明言:「你們當勇敢地抗衡、打擊他們,不是為他們的緣故,而是為那些被他們毒害的人。」[19] 似乎馬丁路德沒有全然否定不服從掌權者的可能性。雖然他認為叛逆是通過武力反抗,至終讓自己成為統治者,是違反基督律法的行徑(他以閔沙為例),但為自衛而反抗卻不算是叛亂。[20] 對馬丁路德而言,最敏感的界線當是地上國度踐踏屬靈國度的時候,那是宣講者必須向掌權者宣講神道的原因,也是基督徒必然反抗的原因。畢竟,人當順服神,不是順服人。[21] 然而,馬丁路德的關注是宗教的,他等候的盼望和解放也是信仰的。人的出路在於因信福音而稱義、得自由,從而在愛中與鄰舍生活;人的出路卻不是隨社會改革和政權更迭而來。也許,正如教會歷史學者史坦邁(David Steinmetz)所言,馬丁路德在信徒與政權兩者之間開出的倫理,並不是政治沉默主義(political quietism),而是過於樂觀──高估了信仰在此生對人的改變,高估了理性與智慧對政事管治的貢獻。[22]
加爾文(John Calvin)對羅馬書第十三章的解釋和應用,是現代考據法崛起前少數的觀點。加爾文著重保羅寫作的背景,認為保羅在兩種顧慮下整理羅馬書十三章1至6節的教導:其一,有基督徒以為若要神國盡現,必須先否定地上權勢,才可得自由(或以為神國已經實現,不必守法云云);其二,猶太人不服權勢,自信為亞伯拉罕後裔,尤其在歷史上經受的逼迫使他們更不易順服。
加爾文將經文放置在歷史處境中,因此經文的解釋也必須由歷史的變數所界定。單就經文字義而言,十三章1節的「更高」(higher,uJperecouvsai",《和合本》譯「在上」)的權勢,並不是至高的權勢,說明這是神賜予的權力,本身不是終極的權勢。與此同時,加爾文亦指出:「他們管治是事實已經足夠,沒有人可以例外不順服。」[23] 他認為保羅提及的在上的「掌權者」,並不是馬丁路德所兼及的屬靈和地上的領袖,而僅是地上權勢,並不牽涉教會 / 屬靈的權柄。[24]換言之,「順服掌權者」並非信仰群體裡的生活原則。不過,人當順服掌權者,因為這是神所賜立的,為要帶給人類福祉。由此可見,叛逆掌權的就是叛逆神。當然,說掌權者的權來自神,並不等如傳染病、飢荒、戰爭等罪惡來自神,因為祂的委派原是叫他們以公義及法律管治世界。他說:「獨裁者、不義的政權不是獲神授命的權,但管治的權卻來自神,為要讓人生活安舒。」即使政權沒有為人民謀福祉,我們也應順服,並且要細想原來的美好恩賜變成這樣的咒詛,正是因為神按人所犯的罪惡施加懲罰。
地上政權的管治者不該憑自己的喜好和利益施行管治,而是要為更多人帶來安好的生活。另一方面,他們擁有的不是毫無束縛的權柄,而是一種受限於被管治者福祉的權力。簡言之,掌權者得就他們的管治向神和人負責。他們被神揀選去遵行祂的心意,便要向祂負責;掌權者是神的「用人」,不是人的「主宰」。加爾文強調保羅的勸勉有其獨特處境,並認為權勢的合理性在於其為人類帶來福祉。對加爾文等人所論述的教會與政權的關係,史坦邁曾指出其在歷史中的貢獻和限制:
面對現代各地掌權者濫權的實況,我們難以認同加爾文和麥蘭頓(Melanchthon)等的觀點,認為政府官員是神的恩賜。在這種情況下,眼下常見的嘗試是從經文中發掘不認同政府的聖經基礎,而不是評估順服政府的基礎……當然,我們不能也不應以加爾文和麥蘭頓的釋經取代我們的。我們身處不同的環境,必須就教會當下的亮光完成神學任務。然而,我們可以從中學習不經常學到的:一個公正的政府帶來人民福祉,這使基督徒有感謝的合理原因。[25]
[1] Origen, CER 5:92, 94,轉引自 Gerald Bray, ed., Romans, Ancient Christian Commentary on Scripture (Downer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8), 324。所有引自 Ancient Christian Commentary on Scripture 的引文,其中文翻譯皆為筆者自譯。
[2] Origen, CER 5: 94,轉引自 Romans, 326。
[3] Origen, CER 5: 100,轉引自 Romans, 328。
[4] Ambrosiaster, CSEL 81:417-419,轉引自 Romans, 324。
[5] Chrysostom, NPNF 1st Series 11:511,轉引自 Romans, 325。
[6] Chrysostom, NPNF 1st Series 11:512,轉引自 Romans, 326。
[7] Chrysostom, NPNF 1st Series 11:512,轉引自 Romans, 326。
[8] Augustine, AOR 41, 43,轉引自 Romans, 325。
[9] Augustine, AOR 42,轉引自 Romans, 328。
[10] Martin Luther, Commentary on Romans, trans. J. Theodore Mueller (Grand Rapids: Kregel, 1976), 177-181.
[11] Ewald M. Plass, What Luther Says (St. Louis: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1959), 1803.
[12] Plass, What Luther Says, 1826.
[13] David C. Steinmetz, “Luther and the Two Kingdoms,” in Luther in Context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5), 122-123.
[14] Martin Luther, “Temporal Authority: To What Extent It Should Be Obeyed,” in Luther’s Works, 45:81.
[15] Martin Luther, “Admonition to Peace: A Reply to the Twelve Articles of the Peasants of Swabia,” in Luther’s Works, 46:25.
[16] Luther, “Admonition to Peace,” 46:25.
[17] Luther, “Admonition to Peace,” 46:34-35.
[18] Martin Luther, “The Freedom of a Christian,” in Luther’s Works, 31:366-367.
[19] Martin Luther, “A Sincere Admonition to All Christians,” in Luther’s Works, 45:71.
[20] Martin Luther, “Dr. Martin Luther’s Warning to His German People,” in Luther’s Works, 47:19.
[21] Martin Luther, “Soldiers,” in Luther’s Works, 40:13.
[22] Steinmetz, Luther in Context, 124-125.
[23] John Calvin, The 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 and to the Thessalonians, Calvin’s Commentaries, trans. Ross MacKenzie, ed. D. W. Torrance and T. F. Torranc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5), 280.
[24] Calvin, The Epistles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 and to the Thessalonians, 283.
[25] David C. Steinmetz, “Calvin and Melanchthon on Romans 13:1-7,” Ex auditu 2 (1986):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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